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六號
上訴人寅○○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
蕭介生 律師被上訴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被上訴人戊○○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范惇律師被上訴人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被上訴人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被上訴人昇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被上訴人櫻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國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李淑嬌 被上訴人山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被上訴人大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星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子○○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