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國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即附台北縣政府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錫耀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參加人漢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極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上訴人即乙○○附帶上訴人被上訴人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古宏彬 律師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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