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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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О七號
具保人丙○○右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釋放,有該署偵訊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各一件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經查被告甲○○經釋放後,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本院經依法傳喚具保人丙○○,亦未到庭查報被告甲○○去向,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傳票之送達證書回執、拘票及報告書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入上開保證金(九十三年乙○刑保收字第九三○○○六一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純如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