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4歲被告乙○○男24歲被告甲○○男40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義成法官黃仁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