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