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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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黃惠玲法官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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