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品琳飲食店(史大華精緻麵食館)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7,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據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即995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99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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