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桃英
被   告  黃秀麗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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