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7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花靜茹   藉設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78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7日下午5時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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