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被 告 郭峻彬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核依原告訴之聲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5,1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需按對造人數附上繕本);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