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姚麗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聖源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