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2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之聲明第2項記載「被告應將坐落於國有並由原告管理旗山事業區第113號國有林班地內,如附圖A4、A5所示位置混疑土路面、如附圖B2、B3、B4、B5、B6、B7所示位置果樹以及如附圖所示D1部分房屋拆除將土地騰空,連同C2、C3所示位置作為水池土地,面積合計1.0615公頃之土地,返還於原告」,然如附圖A4、A5、B2、B3、B4、B5、B6、B7、C2、C3土地,面積合計應為
0.9261公頃,而非1.0615公頃,故原告之聲明第2項即不明瞭,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開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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