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保人乙○○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00,
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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