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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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
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驗前淨重壹點壹肆公克,驗後淨重壹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以95年3月11日高市警鹽分偵字第0950003576號刑事案件報送書,移送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隨案移送查扣之錠劑4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此有該醫院95年4月25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參95年度毒偵字第2998號卷第2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9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