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蔡孟儒 相對人 黃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
1年1月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
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0年10月4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東勢鄉│東北││0000-0000│田│107.00│全部│││0│││││││││││1││││││││││├─┼───┼────┼───┼───┼────────┼─┼──────┼───────┼───────────────┤│0│雲林縣│東勢鄉│東北││0000-0000│林│148.00│全部│││0│││││││││││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06│雲林縣東勢鄉自│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1.58│163.│二樓陽台3.88│全部│││0│000│04-0016地號│強路47號│造│二層53.86│16│三樓陽台3.88││││1│││││三層53.86│││││││││││騎樓13.8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