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8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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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8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837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7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2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裁定已於98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訴訟救助卷足據。嗣經本院另於98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8年2月19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於本件案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曹瑞卿法官黃清光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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