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憲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憲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憲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
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受裁量權外部性界限(即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之拘束,不得逾120日之範圍。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9年3月26日│99年1月4日│99年1月1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彰化地檢99年│彰化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5671│度偵字第5139│度偵字第3681│││號│號│、3905、3921│││││、401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1263號│1297號│號476號││├──┼──────┼──────┼──────┤│事實審│判決│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6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上易字││││1263號│1297號│第1238號││││││││├──┼──────┼──────┼──────┤│判決│確定│99年8月31日│99年9月21日│99年9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彰化地檢99年│彰化地檢99年││備註│度執字第4392│度執字第4703│度執字第5077│││號│號│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9年3月30日│99年3月30日│99年7月2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彰化地檢99年│雲林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681│度偵字第3681│度偵字第4624│││、3905、3921│、3905、3921│號│││、4015號│、401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476號│476號│748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21日│99年6月21日│100年1月19│││日期│││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中分院│臺中分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99年度上易字│99年度易字第││││第1238號│第1238號│748號││├──┼──────┼──────┼──────┤│判決│確定│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100年2月10│││日期│││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彰化地檢99年│雲林地檢101││備註│度執字第5077│度執字第5077│年度執字第16│││號│號│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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