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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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該裁定於102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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