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0點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五六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九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0點四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0點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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