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建華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蕭建華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再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二月廿四日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一○○年四月七日奉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二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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