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承融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 律師
李宗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承融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0年4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