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良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良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冠良前經本院認犯九次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或第7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4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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