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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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5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