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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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麗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1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