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爵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爵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爵丞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338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3月18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0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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