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謝政安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被告占用坐落彰化縣○○鄉○○段第1861之9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
二、本件原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民事委任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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