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四四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7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疑義,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撤銷上開「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