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25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12,000元(計算式: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部分:土地6,883,200元+房屋2,588,800元+租金請求權部分240,000元=9,712,,000元,以上詳參卷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228元,尚欠81,97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