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可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107,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