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上訴人 郭綻洋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上訴人陳 湄綺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李昆曄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