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65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郭綻洋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湄綺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複代理人 楊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五項「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郭綻洋上訴之部分,由上訴人陳湄綺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上訴人郭綻洋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郭綻洋上訴之部分,由上訴人郭綻洋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上訴人陳湄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郭綻洋上訴聲明請求上訴人陳湄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399萬5,008元,本院認其請求再給付49萬7,036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則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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