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呂順益
武氏秋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仁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金額(一)」欄所示金額,如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新臺幣1萬7,632元。
二、被告張宏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應繳金額(一)(新臺幣)應繳金額(二)(新臺幣)1.呂順益117萬3,436元1萬2,682元1萬7,632元2.武氏秋霜50萬元5,400元合計167萬3,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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