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 王雁 被告 邱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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