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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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偉正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法扶律師)
林怡伶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一尚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偉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本院108年度新勞簡字第18號),因聲請人目前並
無業,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且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主張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乙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南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又依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所示,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前
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