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余建昀 被告 黃廷安 被告鋐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聶光武人被告 陳苡婧 即 陳億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被告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瓊安 (JoanneSolomon)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 律師訴訟代理人陳素芬律師、鍾薰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營業秘密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續字第94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40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