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債權人 吳姵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旭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依106年5月14日還款同意書第24條所載,已到期而付之金額為何?並更正請求之聲明(台端106年7月20日補正狀第3點所載,107年5月14日起7月20,共3個月,金額30,000元,惟107年尚未屆至)。
二、請求自106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未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請求權)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