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余建昀 被告 黃廷安 被告 鍾曼君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 律師被告鋐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人被告 陳苡婧陳億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被告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瓊安 (JoanneSolomon)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 律師
鍾薰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709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余建昀、黃廷安、鍾曼君、鋐星科技有限公司及聶光武等人因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營業秘密法等罪,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他字第2709號偵查中,而該犯罪嫌疑,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系爭工程中是否涉及犯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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