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張介任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被告 張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原告納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 張河魁 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准予變價分割,則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原告主張本件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間存在預備合併關係,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得予確認者為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係新臺幣(下同)655,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