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4514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007號,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該署96年度偵字第12727號,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該署96年度偵字第27285號併案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速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速達公司」)及設於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之「永達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達昇公司」),及設於臺北市○○區○○○街○段○○號1樓之「達明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明公司」)之負責人,及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樓之「家積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家積盛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基於逃稱稅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下列時地為下列行為:
㈠自民國92年2月間起至同年4月間止,擔任家積盛公司負責人
,期間明知家積盛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仍自長年有限公司(下稱長年公司,負責人 張錦泉 )取得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5紙,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063萬4760元,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使家積盛公司逃漏營業稅53萬173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審查及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自民國92年7月某日起至10月間某日止,明知速達公司並無
實際銷貨予福順發工程行、華盈國際有限公司、豐浩國際有限公司、華納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思訊興業有限公司、達明公司、立華科技有限公司、致園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行號,竟連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銷售總額達5613萬8872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3紙作為進項憑證,交付上開福順發工程行等營業人,由該八家營業人之負責人持其中52紙不實之統一發票偽稱係進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助為納稅義務人之上開福順發工程行等8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達273萬4千6百9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審查及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自92年11月間某日起至93年6月間某日止,明知永達昇公司
並無實際銷貨予晨惟公司、慧明工程有限公司、雅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勁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洋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鼎泰彰企業有限公司、富順興實業有限公司、湧寶企業有限公司、美嘉綺有限公司、旅暉營造有限公司、嘉正石材有限公司、嘉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日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臺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15等營業人,竟連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三所示銷售總額達8104萬317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96紙作為進項憑證,交付上開晨惟公司等15家營業人,由該15家營業人之負責人持其中190紙不實之統一發票偽稱係進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助為納稅義務人之上開晨惟公司等1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達393萬339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審查及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㈣自92年9月某日起至93年2月間某日止,明知達明公司並無實
際銷貨予全珈公司、聚巨企業有限公司、華盈國際有限公司、華納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碩實業有限公司、立華科技有限公司、忠豪科技有限公司、九兆有限公司、成崑有限公司、益台興有限公司、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營業人,竟連續虛偽填製如附表四所示銷售總額達9009萬330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2紙作為進項憑證,交付上開全珈有限公司等11家營業人,由該11家營業人之負責人持其中90紙不實之統一發票偽稱係進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助為納稅義務人之上開全珈公司等11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達435萬零52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審查及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一(二)、(三)、(四)部分,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陪同被告前往臺北市國稅局簽名領取永達昇公司統一發票之 林瑞玲 證述情節相符(見95年度偵緝字第2007號卷第15頁),復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速達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登記資料分析表(見94年度偵字第830號卷第284至308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1件(見94年度偵字第830號卷第313至320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2紙(見94年度偵字第830號卷第322至323頁),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永達昇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見94年度偵字第15904號卷第99至120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1件(見94年度偵字第15904號卷第121至145頁),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達明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見94年度偵字第22440號卷第至278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1件(見94年度偵字第22440號卷第279至292頁),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速達公司、永達昇公司、達明公司卷宗各一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被告所犯犯罪事實
一(一)部分,被告雖自偵查中即未到庭辯述,惟查,此部分犯罪事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長年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長年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進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
(七)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營所稅結(決)算(未申報)案件查詢及外更正作業、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長年公司及家積盛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偵字第14701號卷內證據可稽,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修正之比較: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其中該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㈡又刑法部分條文亦已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
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合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元相比較,新法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1元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
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⒊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
應予分論併罰。故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並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2條第1
項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處,較有利於被告,合先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家積盛公司負責人、速達公司、永達昇公司及達明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家積盛公司並無進貨事實,竟取得長年公司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明知速達公司、永達昇公司、達明公司均無銷貨之事實,仍以公司名義,不實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或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買受人,以供該等公司申報營業稅使用,均致生逃漏如稅捐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款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逃漏稅捐罪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連續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連續逃漏稅,及被告連續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
55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原審予以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查被告另有事實欄一
(一)之犯罪事實,且與起訴事實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及併予論處,尚有未合,公訴人執此理由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任意以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且逃漏稅捐數額甚鉅,嚴重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惟斟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五、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該署96年度偵字第12727號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該署96年度偵字第27285號之犯罪事實與原審判決事實欄一(一)屬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款、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編號│期間│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1│92年2月│RW00000000│268,360元│13,418元│├──┼────┼─────┼──────┼─────┤│2│92年2月│RW00000000│407,100元│20,355元│├──┼────┼─────┼──────┼─────┤│3│92年2月│RW00000000│206,600元│10,330元│├──┼────┼─────┼──────┼─────┤│4│92年2月│RW00000000│475,000元│23,750元│├──┼────┼─────┼──────┼─────┤│5│92年2月│RW00000000│170,200元│8,510元│├──┼────┼─────┼──────┼─────┤│6│92年4月│RW00000000│751,360元│37,568元│├──┼────┼─────┼──────┼─────┤│7│92年4月│RW00000000│395,760元│19,788元│├──┼────┼─────┼──────┼─────┤│8│92年4月│RW00000000│898,800元│44,940元│├──┼────┼─────┼──────┼─────┤│9│92年4月│RW00000000│714,200元│35,710元│├──┼────┼─────┼──────┼─────┤│10│92年4月│RW00000000│753,700元│37,685元│├──┼────┼─────┼──────┼─────┤│11│92年4月│RW00000000│533,500元│26,675元│├──┼────┼─────┼──────┼─────┤│12│92年4月│RW00000000│1,239,600元│61,980元│├──┼────┼─────┼──────┼─────┤│13│92年4月│RW00000000│1,404,000元│70,200元│├──┼────┼─────┼──────┼─────┤│14│92年4月│RW00000000│1,248,580元│62,429元│├──┼────┼─────┼──────┼─────┤│15│92年4月│RW00000000│1,168,000元│58,400元│├──┼────┼─────┼──────┼─────┤│││總計│10,634,760元│531,738元│└──┴────┴─────┴──────┴─────┘
附表二┌──┬─────┬─────┬────────┬──┬───────┬──────┐│編號│期間│銷售人│買受人│張數│發票金額│營業稅額│├──┼─────┼─────┼────────┼──┼───────┼──────┤│1│92年8月│速達公司│福順發工程行│2│26萬4,000元│1萬3,201元│├──┼─────┼─────┼────────┼──┼───────┼──────┤│2│92年9月、│速達公司│華盈國際有限公司│13│1,899萬2,000元│95萬1,050元│││10月││││││├──┼─────┼─────┼────────┼──┼───────┼──────┤│3│92年10月│速達公司│豐浩國際有限公司│7│763萬5,100元│38萬1,755元│├──┼─────┼─────┼────────┼──┼───────┼──────┤│4│92年9月、│速達公司│華納亞太科技股份│8│908萬元│45萬4,000元│││10月││有限公司││││├──┼─────┼─────┼────────┼──┼───────┼──────┤│5│92年8月│速達公司│思訊興業有限公司│6│159萬7,572元│7萬9,879元│├──┼─────┼─────┼────────┼──┼───────┼──────┤│6│92年8月│速達公司│達明公司│2│107萬8,500元│5萬3,925元│├──┼─────┼─────┼────────┼──┼───────┼──────┤│7│92年9月、│速達公司│立華科技有限公司│13│1,601萬1,700元│80萬585元│││10月││││││├──┼─────┼─────┼────────┼──┼───────┼──────┤│8│92年9月、│速達公司│致園工程有限公司│2│148萬元│7萬4,000元│││10月││││││├──┼─────┼─────┼────────┼──┼───────┼──────┤││││總計│53│5,613萬8,872元│280萬8,395元│├──┼─────┼─────┼────────┼──┼───────┼──────┤││││申報資料總計│52│5,464萬6,872元│273萬4,695元│└──┴─────┴─────┴────────┴──┴───────┴──────┘附表三┌──┬─────┬─────┬────────┬──┬───────┬──────┐│編號│期間│銷售人│買受人│張數│發票金額│營業稅額│├──┼─────┼─────┼────────┼──┼───────┼──────┤│1│93年1月、2│永達昇公司│晨惟公司│15│676萬2,500元│33萬8,125元│││月││││││├──┼─────┼─────┼────────┼──┼───────┼──────┤│2│93年4月│永達昇公司│慧明工程有限公司│1│25萬800元│1萬2,540元│├──┼─────┼─────┼────────┼──┼───────┼──────┤│3│92年12月│永達昇公司│雅柏設計工程有限│2│75萬1,510元│3萬7,576元│││││公司││││├──┼─────┼─────┼────────┼──┼───────┼──────┤│4│92年11月、│永達昇公司│勁順營造股份有限│21│1,000萬元│50萬元│││12月││公司││││├──┼─────┼─────┼────────┼──┼───────┼──────┤│5│93年4月│永達昇公司│金洋證券投資顧問│1│35萬元│1萬7,500元│││││有限公司││││├──┼─────┼─────┼────────┼──┼───────┼──────┤│6│93年2月│永達昇公司│鼎泰彰企業有限公│4│274萬5,000元│13萬7,250元│││││司││││├──┼─────┼─────┼────────┼──┼───────┼──────┤│7│92年12月│永達昇公司│富順興實業有限公│8│866萬7,011元│43萬3,353元│││││司││││├──┼─────┼─────┼────────┼──┼───────┼──────┤│8│92年11月│永達昇公司│湧寶企業有限公司│4│180萬│9萬元│├──┼─────┼─────┼────────┼──┼───────┼──────┤│9│93年1月、2│永達昇公司│美嘉綺有限公司│15│872萬3,500元│43萬6,177元│││月││││││├──┼─────┼─────┼────────┼──┼───────┼──────┤│10│92年11月、│永達昇公司│旅暉營造有限公司│7│468萬3,600元│23萬4,180元│││12月││││││├──┼─────┼─────┼────────┼──┼───────┼──────┤│11│92年11月、│永達昇公司│嘉正石材有限公司│4│176萬元│8萬8,000元│││12月││││││├──┼─────┼─────┼────────┼──┼───────┼──────┤│12│93年2月至│永達昇公司│嘉通國際行銷股份│29│965萬7,210元│48萬2,865元│││同年5月││有限公司││││├──┼─────┼─────┼────────┼──┼───────┼──────┤│13│93年2月、4│永達昇公司│目彪生化科技股份│34│757萬1,715元│37萬8,590元│││月及5月││有限公司││││├──┼─────┼─────┼────────┼──┼───────┼──────┤│14│93年3月至│永達昇公司│神駿國際行銷股份│50│1,706萬7,768元│85萬3,390元│││同年5月││有限公司││││├──┼─────┼─────┼────────┼──┼───────┼──────┤│15│93年4月│永達昇公司│台基營造工程有限│1│25萬2,560元│1萬2,628元│││││公司││││├──┼─────┼─────┼────────┼──┼───────┼──────┤││││總計│196│8,104萬3,174元│405萬2,174元│├──┼─────┼─────┼────────┼──┼───────┼──────┤││││申報資料總計│190│7,866萬7,514元│393萬3,390元│└──┴─────┴─────┴────────┴──┴───────┴──────┘附表四┌──┬─────┬─────┬────────┬──┬───────┬──────┐│編號│期間│銷售人│買受人│張數│發票金額│營業稅額│├──┼─────┼─────┼────────┼──┼───────┼──────┤│1│92年12月│達明公司│全珈公司│5│539萬4,424元│26萬9,721元│├──┼─────┼─────┼────────┼──┼───────┼──────┤│2│92年12月│達明公司│聚巨企業有限公司│2│135萬3,613元│6萬7,680元│││││││││├──┼─────┼─────┼────────┼──┼───────┼──────┤│3│92年9月、│達明公司│華盈國際有限公司│10│1,450萬元│72萬5,000元│││10月││││││├──┼─────┼─────┼────────┼──┼───────┼──────┤│4│92年9月、│達明公司│華納亞太科技股份│10│1,142萬元│57萬1,000元│││10月││有限公司││││├──┼─────┼─────┼────────┼──┼───────┼──────┤│5│92年11月、│達明公司│富碩實業有限公司│9│360萬元│18萬元│││12月││││││├──┼─────┼─────┼────────┼──┼───────┼──────┤│6│92年9月、│達明公司│立華科技有限公司│22│2,883萬7,100元│144萬1,900元│││10月││││││├──┼─────┼─────┼────────┼──┼───────┼──────┤│7│92年8月至│達明公司│忠豪科技有限公司│10│273萬元│13萬6,500元│││同年10月││││││├──┼─────┼─────┼────────┼──┼───────┼──────┤│8│92年12月│達明公司│九兆有限公司│15│1,499萬8,206元│74萬9,913元│││││││││├──┼─────┼─────┼────────┼──┼───────┼──────┤│9│92年12月│達明公司│成崑有限公司│1│57萬5,528元│2萬8,776元│││││││││├──┼─────┼─────┼────────┼──┼───────┼──────┤│10│92年11月│達明公司│益台興有限公司│6│457萬1,200元│22萬8,560元│││││││││├──┼─────┼─────┼────────┼──┼───────┼──────┤│11│92年12月│達明公司│昶臣實業股份有限│2│211萬3,230元│10萬5,662元│││││公司││││├──┼─────┼─────┼────────┼──┼───────┼──────┤││││總計│92│9,009萬3,301元│450萬4,712元│├──┼─────┼─────┼────────┼──┼───────┼──────┤││││申報資料總計│90│8,700萬9,584元│435萬5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