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4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4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4194號債權人福珍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1上列債權人福珍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福珍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支票(票號:PO0000000)對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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