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