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添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1月17日所為之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2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0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添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22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於109年2月4日送達其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同日將該判決書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被告則於翌日領取判決書而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在卷可參,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09年2月1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同年4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15日分別送達上開住所及告訴人上訴狀所載桃園市○○區○○○街○○號2樓居所,因均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同日將該裁定分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及龜山派出所,經本人於同日領取後送達完成,有本院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龜山派出所領取紀錄附卷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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