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新臺幣一萬元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康弼周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