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0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建樺
朱薇瑄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建樺、朱薇瑄共同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朱建樺及朱薇瑄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又被告朱建樺、朱薇瑄
2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為共同正犯。爰分別審酌被告2人因欲蒐證,而未徵得他人之允許,即擅自侵入他人土地,對他人附連圍繞土地之安全造成妨害,兼 衡渠 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被告2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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