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D(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代號0000-0000D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0000-0000D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就事實部分補充「代號0000-0000D係滿18歲之代號0000-0000A(民國00年0月生,其餘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乙女)之父親,於99年1月間前,曾同住在臺南市學甲區(住址詳卷),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代號0000-0000D所駕駛之車號00-000營業大貨車」、「代號0000-0000D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先徒手欲拉開乙女所著上衣,乙女出言表示不要,代號0000-0000D即徒手使力硬拉開乙女所著上衣,伸手撫摸乙女胸部,以上揭強暴方式,違反乙女意願,對乙女為猥褻行為」、「嗣經乙女將其遭代號0000-0000D猥褻一事告知胞弟代號0000-0000B(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丙男),丙男再轉告乙女母親代號0000-0000C(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 丁女 ),丁女遂帶同乙女於99年1月7日報警處理」,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項著有明文。本件被告代號0000-0000D係乙女之父親,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又被告上開犯行同時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被告犯行應依上揭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爰審酌被告身為乙女父親,非但未對乙女善加教養保護,反而為逞一己私慾,竟以強暴方式對乙女為猥褻行為,致乙女在人格發育成長之重要階段,飽受身心創傷,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之陰影,嚴重妨礙乙女之身心發展,損及日後乙女對於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之認知,惡性甚重,應予嚴厲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佳,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尚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2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陳昆廷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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