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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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勇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勇昇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勇昇因犯附表所示之1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因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勇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
2至6、8、10、12、13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業已具狀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有期徒刑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5月13日│103年05月14日│103年11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73號│字第2973號│第289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29│104年度審訴緝字第29│104年度審訴緝字第2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5月27日│104年05月27日│104年05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29│104年度審訴緝字第29│104年度審訴緝字第29││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05月27日│104年05月27日│104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03日│104年04月08日│103年06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8947號│第13550號│字第223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73│104年度簡字第26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事實審││號││、1302號││├────┼──────────┼──────────┼──────────┤││判決日期│104年05月27日│104年07月28日│104年08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73│104年度簡字第26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判決││號││、1302號││├────┼──────────┼──────────┼──────────┤││判決│104年05月27日│104年08月25日│104年0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0月││││一日。││├────────┼──────────┼──────────┼──────────┤││││104年05月05日11時50││犯罪日期│103年06月05日│104年05月04日│分許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32號│字第2232號│字第223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事實審││、1302號│、1302號│、1302號││├────┼──────────┼──────────┼──────────┤││判決日期│104年08月28日│104年08月28日│104年08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判決││、1302號│、1302號│、1302號││├────┼──────────┼──────────┼──────────┤││判決│104年08月28日│104年08月28日│104年0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侵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4月28日│103年06月19日│103年0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600號│字第687號│第2343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64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848│104年度審易字第253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9月18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2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64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848│104年度審易字第2531││判決│││號│號││├────┼──────────┼──────────┼──────────┤││判決│104年10月20日│104年11月10日│105年01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罪名│過失傷害││││││││├────────┼──────────┼──────────┼──────────┤││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800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52號││││判決││││││├────┼──────────┼──────────┼──────────┤││判決│105年0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