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甲宇 訴訟代理人 廖富淦
劉秉恒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郭麟瑛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