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6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爰審酌被告甲○○明知未有任何犯罪情事,竟向警察機關謊稱前揭機車失竊之不實事項,浪費警政資源及警力,犯罪動機、行為均屬可議,及其如卷附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