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永盛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166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 陸佰 元,給
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每月一日各
給付壹仟肆佰玖拾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尚
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意將所有坐落高雄縣鳳山市○○街○○號6樓房屋一
棟,委託聲請人代為出租。
三、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 委員: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