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上訴人甲○○
乙○○
號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5年重訴字第218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芳